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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卓明书记谈章程:充分认识章程对学校建设的重大意义

2015年11月19日 15:35  点击:[ ]

   大学章程被视为大学的“宪章”,上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下启校内各项规章制度,这既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建设现代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要求,也是大学办学理念、办学宗旨、办学目标的集中体现。我校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发布后需要加强章程的宣传和落实,充分认识章程对学校建设的重大意义,严格按照颁布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,真正做到宣传到位、落实到位、践行到位。

   (一)大学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。大学章程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、依法办学的法律基础,她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,对规范学校行为,维护教师、学生的合法权益,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、规范和保障作用。近十年来,针对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发展,我国施行了许多重大举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和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法律文件明确了大学章程的基础性地位,强调了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性,并对大学章程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。可见,大学章程是大学对法律精神与条例的进一步诠释,是法律制度在大学的具体化。在政策法律的基本框架下,大学章程对学校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机构的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从而保证大学的健康运行和科学决策,使大学管理和办学有“法”可依。

   (二)大学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重要路径。《教育法》明确规定,学校有“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”的权利,章程是高等学校实现依法自主管理的直接依据。章程建设作为大学依法治校的必然诉求,是照章进行自主管理的必要条件,只有通过章程将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规定下来,才能够真正实现大学的自治,实现学术的自主和自由。大学章程通过行政部门的核准,就具有了法律效力,不仅对学校的办学行为有约束力,对行政部门管理行为也有约束力。章程既保证大学举办者、高等教育的管理者不直接干预大学的具体事务,又避免大学在运行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,使其一切行事均有“法”可依、有章可循。大学章程在法律意义上规范了大学内部与外部相关教育权利与义务,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特征,在兼顾大学内外部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,赋予大学自治权力与独立精神。

   (三)大学章程是师生民主监督的有力支撑。大学治理机制中民主监督机制是保护师生合法权益、推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途径。民主监督主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来实现。大学章程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、职责权限、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,强化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的职能,维护了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民主决策、实施监督的权利,促使大学的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发挥最大效益。此外,大学章程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学校工会、共青团和各民主党派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,为学校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。

   (四)大学章程是社会广泛参与的重要保障。作为学校与政府、社会交流沟通的合法中介,大学章程不仅是大学内部治理的“根本法”,还是大学内外制度衔接的桥梁。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是现代大学发展的趋势,如何使大学与社会共同发展是二者都要考虑的问题,大学章程为我们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制度路径。章程明确了学校开展社会服务、获得社会支持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,健全了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,有利于汇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,为社会参与学校建设和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,使社会参与大学事务及大学接受社会委托或赠予都有“法”可依。从而,学校的治理将由政府为单一权力中心的“单一治理”模式向政府、大学、社会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大学管理的“多元治理”模式转变,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管理负担,提高政府治理能力,促进大学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。例如,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、校友会,并通过章程将其职能、地位、作用等予以规定和制度化,着力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,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管理决策模式和封闭的办学体制,推动大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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